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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0: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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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云南食品许可证办理地点云南食品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因食品许可证的类型和管理权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
云南食品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因食品许可证的类型和管理权限有所不同。一般来说,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地点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 402 室。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科发路 616 号(高新区公安分局对面)。
交通方式:市内可乘 85 路、116 路、83 路等公交车,下车即到。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食品许可证,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而其他一些食品许可证的办理地点可能在州市市场监管局。
云南食品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申请
提交方式:窗口提交。
提交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受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收到行政相对人申请后,在 5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8 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决定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食品监管处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承诺时限)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云南食品许可证的办理部门根据食品许可证的类型和管理权限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部门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办理部门为省市场监管局。
其他食品许可证的办理部门可能为州市市场监管局。
办理云南食品许可证所需材料因许可证类型和具体情况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可能需要以下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提交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食品添加剂生产设备布局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需要注意的是,建议您在申请前详细咨询相关部门或查阅最新的办事指南。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出台了相关的实施意见。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品的风险程度,结合食品原料、生产工艺等因素,对食品生产实施分级分类许可。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和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
州(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其他相应类型食品的生产许可。
在办理云南食品许可证时,有以下一些注意事项:
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情况,如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提出许可申请、生产场所迁址等,应做好相应准备。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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