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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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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辽宁省建筑业资质变更流程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 )(法人用户注册)——法人办事——服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变更事项...
企业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 )(法人用户注册)——法人办事——服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相关变更事项(或遗失补办)——上传材料——提交——受理——审核——办结(生成电子证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企业资质证书有关内容变更申请表》(企业办公地址、注册资本金变更)
材料依据: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3】86号)
技术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扫描件(新企业提供)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三楼5号窗口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违法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隐瞒或谎报、拖欠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省政务平台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2〕361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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