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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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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如下: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
受理条件:
办理对象:
有主管部门且其主管部门与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级的单位。
无主管部门且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注册的单位。
办理范围:申领制造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产品(水表、电能表、煤气表、加油机、衡器、出租汽车计价器、热量表、绝缘耐压测试仪、验光镜片、加气机等国家、省重点管理产品除外)的“许可证”。
基本条件:
具有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具有与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计量检测设施等。
已取得计量器具新产品《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有完整的设计图样资料、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者检定方法)等。
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等。
工程技术人员、检定的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技术状况和人员配备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的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书》。
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需提供的材料目录:
申请单位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计量检定员证》复印件(至少 2 人并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复印件。
现行的产品技术标准、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计量管理文件。
办理程序:
受理:
承办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核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同意受理的通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单位发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并退回申请材料。
委托考核:
委托有关技术机构、市计量测试学会等中介机构组织进行考核。
受委托机构组成考核组 ,按照《考核规范》进行考核。
考核组长编制《考核报告》,由受委托机构报委托部门,应在接受委托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审批发证:
承办部门对《考核报告》及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单位,限期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考核,时限顺延。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
复查换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有效期 3 年。
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试验合格后,再按上述三、四项的要求进行。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与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规主要包括: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规范了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批准管理,明确了相关的申请、评价、批准等流程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进行了总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具有与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具有保证所制造、修理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检验能力。
生产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应当经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型式批准后,方可投入生产。
生产者制造计量器具应当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并对其制造的计量器具负责,保证其计量性能符合相关要求。鼓励生产者建立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自愿申请测量管理体系认证。
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 3 年。已取得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复查。试验合格后,再按相关要求进行。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复查的,注销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计量器具工业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检测人员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取得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进行型式评价。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没有国家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或者国际建议拟定型式评价技术规范,经相关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报告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的,应当在其使用说明书中标注国家统一规定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采用委托加工方式制造计量器具的,被委托方应当取得与委托加工计量器具相应的型式批准,并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当标注委托方、被委托方的单位名称、地址、被委托方的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
制造已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型式。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关键零部件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型式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制造计量器具的质量、实际制造产品与批准型式的一致性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标注型式批准标志和编号,制造、销售的计量器具与批准的型式不一致,未持续符合型式批准条件等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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