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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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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药物生产许可证号的常见位置药物生产许可证号的常见位置主要有以下方面:《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药物生产许可证号的常见位置主要有以下方面:
《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正本、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正本应放在药品生产企业的醒目位置,方便相关部门和公众查看。
副本用于记载药品生产企业相关内容的变更和年检情况。
新版证书的正、副本上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许可证书样式,对许可证的格式和内容进行了规范。
获取药物生产许可证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通过相关查询功能获取药物生产许可证号。如对基础数据信息有疑问,可点击“常见问题”进行查阅,“数据反馈”按钮在线反馈。
国家药监局新版数据查询系统也已正式上线,您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查询。
关于药物生产许可证号,有以下相关规定: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履行药品上市放行责任,对其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质量负责。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义务,确保中药饮片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原料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严格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生产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经关联审评的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以及其他从事与药品相关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已受理但尚未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在《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后,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生产许可现场检查验收标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在正本应当载明剂型,在副本应当载明车间和生产线。现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不同类型的药物生产许可证号主要体现在分类码上,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大写字母用于归类:
A证:A证是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更别,取得A证的企业可以生产所有的化学药品、中药饮片、生物制品、药用辅料和医疗器械等所有药品。A证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质量控制和管理制度等都需要符合严格的标准。
B证、C证、D证:也各自有其对应的生产范围和要求。
补充信息:
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包括自行生产或者委托生产的)应当申请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细化了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发证、到期重新审查、变更、注销、吊销等要求都进行了统一规定。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对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条件、办理程序时限、现场检查要求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了从事药品生产应当具备的条件;二是规定了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行政许可程序;三是明确了药品生产许可现场检查相关要求。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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