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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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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艺考办学许可证相关规定艺考培训属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相关通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知明确了对艺考培训的...
艺考培训属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相关通知对其进行规范管理。通知明确了对艺考培训的一系列要求和规定,旨在加强艺考培训的规范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培训质量。
艺考机构必须“证照齐全”。开展艺考培训必须取得艺术类校外培训资质,统一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合规机构名单。
申请举办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举办者。
具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具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具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
具有与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
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
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地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对开办资金(如杭州规定不少于 100 万)、场地租赁期(如深圳规定不少于 3 年)、开设班额(如成都规定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学校)等也有规范。所在地“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一般在政府、教育局网站公布,或可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在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实践中,由于办学许可证的取得对于办学场所的面积、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合规的要求比较高,导致大量的办学场所(教学点)和教育机构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实践中,大量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教育咨询公司”和“教育科技公司”虽然并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但是其事实上招聘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其与学生或者学生家长(未成年人)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实践中大量存在未签署书面合同的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从当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与无许可证办学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的效力相关法律规则可以为如下几点:
教育机构超范围经营,并不因此导致合同无效,但教育机构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幼儿园、学历教育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K12 校外培训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中外合作办学必须审批。
《民办教育促进法》已经删除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民办教育促进法》来看,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教育机构不存在例外的监管规则。
“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助于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以及面向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民办培训教育机构”是否需要取办学许可证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对于办学是否属于特许经营,设置办学许可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教育培训行业是否适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
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深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治理中加强艺考培训规范管理的通知》,对艺考培训规范管理作出全面部署。通知从源头就校外艺术培训机构的“培训主体、从业人员、招生行为、安全底线”等方面进行严格规范。
针对当前校外艺术培训存在的乱象,提出了全面规范艺考培训行为,强化培训机构监管,保障学生校内外衔接管理等措施。具体包括:
增设监管主体、拓宽监管渠道。赋予参与艺术培训的学生、家长相应监管权,设立相应的监管投诉渠道,确保监管投诉顺畅无阻,意见反馈及时有效。
开展周期培训、规范行业运营。对校外艺术培训机构和教师开展相应的经营管理培训教育,明确运营“红线”,制定机构经营标准,设立“黑白名单”,加强教师准入标准和常态化师德师风规范培训。
完善评价标准、形成多元评价。发展多元评价,包括评价主体多元化、评价内容多元化、评价方法多元化,全方位评价艺术培训机构,确保评价结果准确反映真实情况。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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