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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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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湖北省建筑业资质分立的流程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企业注册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省厅...
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提出获取《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
申请企业注册人员满足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省厅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分立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省厅收到企业资质分立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分立。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
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其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军队单位除外)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不能申请资质分立。
对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的,原、新企业的净资产、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应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企业依法终止的。
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根据国务院(国发〔 2021 〕 7 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 2021 〕 30 号)规定,省厅转发了上级文件(见《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涉及的规章和政策文件包括: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5号)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等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49号)
《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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