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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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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申请条件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具体如下:企业法人条件: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注册时间有一...
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申请条件较为严格,具体如下:
企业法人条件: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注册时间有一定要求。
对于对港劳务合作,企业注册3年以上。
对于对澳劳务合作,相关规定中未明确单独针对注册时间的特殊要求。
注册资本要求:
对港劳务合作: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企业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对澳劳务合作:相关规定中未明确单独针对注册资本的特殊要求。
经营能力与信用:
固定经营场所: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管理制度:
人员配备:
工作基础:近3年向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劳务人员不少于300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较为复杂,具体如下: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商务部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许可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复,抄送相关部门。不予许可的,应说明理由。
企业自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之日起30日内,根据原外经贸部、财政部发布的《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2001年第7号令)和商务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改〈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暂行办法〉的决定》(2003年第2号令)的规定,办理交纳对外劳务合作备用金手续,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领取《资格证书》。
企业在领取《资格证书》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对香港地区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本着有利于祖国内地与香港地区的劳务合作和香港的繁荣稳定和“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办法。对香港地区进行劳务合作执行国家的统一政策和规定,服从统一协调管理,实行公平竞争,禁止经营公司间的相互压价和不正当竞争。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而制定。规定了对外劳务合作的定义、经营资格、合同、服务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具备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企业名单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
广东省商务厅官网公布了广东省(不含深圳)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查询路径为:首页“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名录。
深圳市商务局官网公布了深圳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录。
商务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也可查询相关企业名单。
港澳对外劳务资质的监管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商务部对在香港开展劳务合作业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进行政策指导。
商务部根据香港输入外劳的规模及内地公司的经营状况,经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共同确定对港劳务合作的经营许可事宜。
对于保留输澳劳务经营资格的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劳务合同,经商澳门特区政府,承认其继续有效,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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