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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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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流程办理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需要以下流程:登录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
办理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需要以下流程:
登录省住建厅综合服务平台
打开江苏政务服务网—综合旗舰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旗舰店—综合服务平台。
注意:登录江苏政务服务网选择“法人登录”,登录系统请使用谷歌Chrome、微软Egde浏览器或360浏览器、腾讯浏览器极速模式。
企业信息维护
企业申请资质前,需先进行企业信息维护。点击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进入“企业信息维护”按实际情况维护基本信息、申报联系人、企业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
注意事项:
注册建造师信息为系统根据人员是否有注册建造师注册资格自动勾选,不可手动维护。
对于“技术负责人”角色的人员,详细信息会展示人员业绩,人员业绩信息来自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已指标细化的业绩,勾选需要使用的业绩,点击“下载人员业绩表”,系统根据人员情况自动生成人员业绩表pdf文件,企业需打印盖章后再点击“上传盖章扫描件”。
目前业绩数据来自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已进行指标细化的企业业绩,无需企业手动进行维护。可点击“添加厅外业绩”添加厅外(交通、水利、通信、电力)业绩信息。
资质申请
完成企业信息维护后,点击建筑业企业资质功能模块页中“资质申请”
在“资质与申请”企业选择申请事项以及申请资质。(注:选择许可部门,省级、市级、省级(部下放)资质需分开申请。)
对照拟申请建筑业资质对应的资质标准,选用已完成企业信息维护的相关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信息,上传有关申报材料进行资质申报。
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
企业提交资质申请后,可在“”模块中查询审批进度和结果,在资质申请受理前也可自行撤销申请。
根据资质许可权限,申请结果会在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发布。
资质证书下载及打印
办理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资产
人员要求
技术负责人经历、职称或执业资格等条件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
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及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技术装备等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企业信誉
办理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等相关文件。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业绩证明。
技术工人和工程技术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承诺书)。
对于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企业需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
关于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的费用,费用可能会因资质类别、办理难度、代理机构收费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办理江苏施工总承包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资质证书延续
其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登录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提出延续申请,对企业净资产、主要人员和技术装备等主要指标符合延续资质标准条件的情况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为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资质互申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设计单位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申请相应类别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的相同申报渠道申请,依据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的相同条件进行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认定。
资质部分指标取消与简化申报材料
工程业绩认定
省外完成的工程业绩。本省建筑业企业申请省级许可资质,使用省外完成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该业绩必须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填写“省外建设工程业绩真实性承诺书”,导入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完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中标信息(含中标编码)、合同信息、在线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关联展现的,将推送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筑劳务企业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新的建筑劳务资质管理政策之前,旧版劳务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除外)企业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劳务作业的企业不需提供施工劳务资质。
省内劳务作业企业备案,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劳务作业企业信息的真实性由备案企业负责。经备案的劳务作业企业信息在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栏“劳务作业企业”公开查询,不需重复备案。
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资质核定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所涉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由申请企业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企业承诺的内容通过信息化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企业弄虚作假的不良行为予以通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已经取得建筑业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管,重点对重组、合并、分立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对不合格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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