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一、资质等级概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二、各资质等级条件
- 一级资质
- 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
-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4 人。
- 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二级资质
- 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0 万元。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
- 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3 人。
- 三级资质
- 注册资本不低于 800 万元。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
- 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 连续 2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四级资质
- 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 万元。
- 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1 年以上。
- 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
-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 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 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 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办理
一、办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办理材料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 专业管理、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
-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材料。
-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具有质量管理部门及相应质量管理人员等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说明。
三、办理流程
-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二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确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批。
- 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 申请核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相应的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注意事项
-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必须在新闻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补领。
- 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的 30 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 30 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