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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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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工程资质能否出借建筑工程资质不能出借。建筑工程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法定证明,具有严格的专属性质。出借资质的行...
建筑工程资质不能出借。建筑工程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法定证明,具有严格的专属性质。出借资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和行业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凭借自身的实力和资质条件来承揽工程项目,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如果随意出借资质,将导致建筑市场秩序混乱,无法保障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资质出借存在诸多风险和严重后果。 行政责任风险:建筑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民事责任风险: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借用人以出借人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无效。一般建设单位不会发现借用资质的事实,因此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建设单位一旦发现,则建设单位有权随时要求停止施工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借用人与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签订的以出借资质为主要内容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能导致出借人承担责任后无法向借用人追偿。 劳动风险:资质借用人如果擅自以出借人的名义雇佣劳动者,则出借人要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借用人雇佣的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人身损害则要承担雇主责任或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一: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因违法出借资质,摊上一桩借贷纠纷官司。2012年4月,时方、金建民、金建国三人商议,以时方名义,借用安徽省滁州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的资质拿下项目。后时方向金建民借款本金合计1135万元,未按时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金建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与时方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责任,后经检察院抗诉,案件得以纠正。 案例二:刘某借用B公司的资质承包A公司发包的某小区供配电工程,A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就明知刘某借用B公司资质。后案涉工程经检测鉴定出现部分质量问题,A公司就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产生的鉴定费用、修复整改费用、公证费用等损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刘某、B公司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最终判定A公司与刘某均对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A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刘某承担30%的责任。同时,被挂靠建筑企业B公司应对挂靠人刘某造成的质量损失以及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为防范建筑工程资质出借,可采取以下措施: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以降低出借人的风险。 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止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保管相关印章: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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