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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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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协议的有效性判定一、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协议的法律效力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
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时,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被认定为无效。例如,依据《民法典》和新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以及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了规范。同时,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指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适用时还应衡量发包人的主观善意情况,若发包人主观善意的,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众多关于建筑企业借用资质的案例。例如,最高院四巡的案例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另外,在最高院(2013)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中,聂绮挂靠于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森天公司,已全面履行了建设施工义务,且建设工程已验收合格,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聂绮请求发包人宏基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依法应予以支持。
在国内,建筑行业中借用资质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被借资质人仅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就需要对其损失予以补救,这种补救诉讼就是建设工程借资质情形下的追偿诉讼。从企业视角来看,建筑企业普遍依赖借资经营生存发展,此时追偿权诉讼便成为了生存必备利器。在国外,但总体上也是严格限制和打击借用资质的行为。
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协议无效可能导致一系列法律后果。例如,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合同无效,有资质的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因为该管理费实质上并非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管理的对价,而是一种通过转包、违法分包和出借资质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判定建筑企业借用资质协议的有效性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一般也包括挂靠)、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等情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补充信息
借用资质的常见形式:包括签订挂靠协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建立形式劳动关系后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合伙经营方式挂靠;由挂靠人出资设立被挂靠人异地分支机构等等。
审判实践中的综合认定: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借用资质(挂靠):(1)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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