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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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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的相关规定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幕墙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是指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幕墙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在这种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支持,挂靠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观点,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主体和资金
实际施工人是否以承包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签订合同
实际施工人是否与发包人就合同事宜直接磋商
实际施工人是否全程参与投标、保证金的支付、合同的订立、实际施工等
是否以劳务分包形式来掩盖挂靠行为等,以此来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否为挂靠
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
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属于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亦无效。
在挂靠施工情形下,如果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事实,有理由相信真实承包人就是被挂靠人,则应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直接约束发包人和被挂靠人,该合同并不仅因存在挂靠关系而无效。被挂靠人将所承包工程交由挂靠人施工的行为系转包行为,转包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如果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挂靠事实,发包人与挂靠人、被挂靠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均知道系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则该行为属于隐藏行为,合同无效。
目前,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和保护的,因此难以找到真正意义上成功的案例。但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与幕墙工程挂靠相关的纠纷案例,例如:
在某些案例中,实际施工人主张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欠付工程款连带责任。
有的案例中,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存在诸多风险,被挂靠方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行政风险:结合《建筑法》第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4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1、73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5、17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进行如下处罚:
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在政府平台公示,甚至可能被限制市场准入。
需要明确的是,幕墙公司挂靠资质协议本身是不合法的,无法通过签订协议使其合法化。
《建筑法》明确禁止挂靠行为,挂靠实质上是自然人或企业利用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资质获得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以此规避国家法律政策对其业务、税收等方面的限制。这种行为构成对合法社会关系或者社会秩序的背离。因此挂靠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挂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挂靠协议,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该挂靠协议都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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