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申请条件
申请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 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格证》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能力和良好信誉。
- 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二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六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四年以上,并具备甲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 近三年内开展的防雷装置检测项目不少于三百个,且未因检测质量问题引发事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质量考核合格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
- 具有满足相应技术标准的专业设备。
- 取得乙级资质三年以上。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除了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具有与承担业务相适应的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
风险提示: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审批流程
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审批流程如下:
- 受理机构:申请单位法人登记或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
- 申请人条件:
- 独立法人资格。
- 具有满足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
- 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并在其从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与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相关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
- 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健全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
- 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和良好信誉。
- 用于防雷装置检测的专用仪器设备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或者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 审批流程:
- 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
- 省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应在收到完整资料或申请人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说明理由。
- 省气象主管部门委托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 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评审意见作出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申请人窗口领取或快递《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市中区具备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名单
以下是市中区部分具备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机构:
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有效期和续期要求
《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为五年。
防雷检测资质到期后,如需延续,应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中国气象行政审批平台向原认定机构提出延续申请。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可能会有相应的延期政策,具体以当地气象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
市中区防雷安全检测资质的相关法律法规
- 防雷检测资质等级划分: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两级。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建(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检测。
- 处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或者在防雷装置检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 应依法依规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不得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 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主体责任,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与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并对数据和结果负责。
- 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不得无资质证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不得与其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
- 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要及时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主动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 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在每年的第二季度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年度报告。
- 在资质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法人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资质认定机构申请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 在资质证有效期满三个月前,通过中国气象行政审批平台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 不得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开展检测时,检测人员要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并向被检单位出示《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接受被检单位核验。
- 检测仪器仪表要在计量有效期内,检测原始记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要如实记录现场检测使用的仪器仪表型号和设备编号。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结束后,及时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上传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发现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存在雷电防护装置隐患的,要向被检测单位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将整改意见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 保证本单位能够持续符合资质等级认定条件和要求,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审查和完善,确保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 完善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对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对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业务培训、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
- 配合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行政检查、质量考核、信用监管等工作,对责令整改的事项应按期限完成整改。
- 加强行业自律,做到诚实守信,自觉维护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