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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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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家装劳务分包资质的定 要求家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家装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家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家装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家装劳务分包主体工程的要求包括:
主体结构施工不得分包,非主体结构工程可以分包。
分包主体具有相应的资质。
分包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工程不得全部分包、不得再次分包。
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规范建筑劳务分包行为、提高建筑施工质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建筑劳务分包资质的审核和监管,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建筑劳务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办理家装劳务分包资质一般需要以下步骤:
注册劳务公司:公司注册资本 200 万元(可认缴),应当选择 3 - 5 个备选公司名称,防止重复和一次审验。经营范围必须包括建筑劳务或劳务分包。工商部门对劳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按照一般有限公司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主要人员配置:需要 50 个技工,还需要一名技术负责人。
申报资料的制作:建筑劳务资质改成备案制,企业需要提供材料要求有《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办公场所证明、技术负责人及技术工人等信息。
建筑业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办理社保和银行开户。
企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公示。
公示完成后,报省建管局备案,打印资质证书。
配备 2 名 A 类证书人员和 2 名 C 类证书人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资质办理完成后,还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才能进行施工)
与家装劳务分包资质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04 年 2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24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9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 年 3 月 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10 号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五条对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
目前,家装劳务分包资质的市场呈现以下特点:
政策法规方面:2020 年 11 月,住建部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2022 年 1 月,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明确改革建筑劳务用工制度,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推行装配式建筑灌浆工、构件装配工、钢结构吊装工等特殊工种持证上岗。
劳务用工方面:2021 年,建筑业农民工月均收入仅略低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但其增速明显高于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农民工月均收入预计将会逐步超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企业的劳务成本持续攀升。建筑业农民工人数自 2016 年的 5550 万人下滑到 2020 年的 5226 万人,但 2021 年建筑业农民工人数有所回暖,达到自 2016 年以来的新高 5557 万人,建筑业农民工短缺现象依然存在。建筑业农民工老龄化依然严重,平均年龄在 40 岁以上,50 岁以上的建筑业农民工人数占比持续提升,30 岁及以下建筑业农民工人数占比持续下滑,政策规定满 60 岁以上的男工人和 55 岁以上的女工人是不允许再进工地的,限制退休老年人进工地务工。
劳务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五大问题,一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依然是甲乙方关系,总包方向劳务方转嫁风险与责任现象普遍,未组建“风险共担、合作共赢、共享共富”的利益共同体;二是传统劳务发包模式下,劳务分包数量多且实力弱,专业管理人员匮乏、无证上岗现象依然存在,总包方管理协调工作量大,对劳务方管理不深入,工程质量安全较难保障;三是劳务分包指导价不明确,劳务分包低价中标现象依然普遍,中标的劳务分包资源能力不满足总包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总包与劳务的合同结算纠纷普遍存在;四是建筑企业“以包代管、提点大包、资质挂靠”的现象依然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较大。
以下是一些与家装劳务分包资质相关的案例:
最高法院案例:名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根据定额结算。本案判决将企业管理费、规费计入工程造价。但也有观点认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设定的工程承包人是一个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建筑企业,如果实际施工人是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的个人,不应当将与建筑企业相关的企业管理费、规费计入工程造价;人民法院并未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而是根据市场定额确定涉案工程价款,既然不适用合同约定,则不存在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额外获取利益的情形。据此,两项费用不应计入造价,从而体现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在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中,建筑业农民工劳动纠纷数量占多,这很多是因建筑工程中存在劳务分包、转包、内包、挂靠等情况。例如,在劳务分包案例中,一家公司通过招标方式从一家建设单位承包到楼房建筑工程后,将面积约为 150㎡的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分包给了邱日萍等 12 名农民工。可当邱日萍等完成工作任务后,公司起初借口尚未从建设单位获取工程款而一再拖延工资,后来干脆以其分包劳务未获得建设单位同意,属于违法分包、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拒绝支付。但劳务分包并非必然无效。就承建单位与建筑单位在建筑合同中没有劳务分包的约定或劳务分包没有得到建设单位认可时,是否属于违法分包问题,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资质且在资质条件允许范围内的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如果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或虽然有资质但不在资质许可条件范围内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清除基础淤泥的劳务,并没有什么技术含量,只需通过简单的体力劳动就能完成,根本不存在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的问题,因而公司不能拿无效说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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