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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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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吉林物业管理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
物业管理企业原则上应持有二级以上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或具有三年(含三年)以上管理住宅小区经历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并落实到位,按规范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企业应具有至少1名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一定数量的电工、水暖工、绿化工等专业技术人员,以满足物业管理中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需求。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服务质量也是衡量企业实力和水平的重要指标,企业应提供近3年内至少3个物业管理项目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等,还应提供服务质量方面的证明材料,如客户满意度调查报告、投诉处理记录等。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状况良好,在办理资质证书时,企业应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符合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中应当明确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人选要求、报名方式、起始日期等。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告栏、小区出入口、单元门、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等显著位置公开。公告期限不得少于7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人选通过社区党组织推荐、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的方式产生。自荐、推荐的人选人数应当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人数的两倍以内。业主联名推荐的,联名业主应当不少于十人。推荐人选应当经业主本人同意。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公告截止后7日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根据人选自荐、推荐情况,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代表担任;副主任由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指定一名业主代表担任。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姓名、职务、7日的公告。物业管理委员会自公告期满之日起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7日内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还有《吉林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依照相关条例承担业主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并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资格在特定情形下会自行终止或被依法终止,如业主成员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委员会提出辞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经费及业主成员津贴由业主承担的,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已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或者因物业管理区域调整、房屋灭失等其他客观原因致使物业管理委员会无法存续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0日内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收回物业管理委员会印章,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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