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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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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医疗机构资质证书的种类医疗机构资质证书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基本法定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资质证书种类繁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这是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的基本法定证明文件。它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证明医院合法合规地开展医疗服务。执业许可证主要包括医院基本信息、申请人信息、经营范围、有效期等内容。
对于不同类型的医疗机构,可能还需要其他特定的资质证书,如:
对于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可能需要相应的专业资质证书。
医疗机构还可能需要获得消防验收合格证书、环境保护合格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明文件,以确保医院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疗养院。
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
临床检验中心。
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护理院、护理站。
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
其他诊疗机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的必备证件,办理需满足多项条件并准备详尽材料,办理过程繁琐且有一定难度。办理时间一般为 60 - 90 个工作日,可选择自行办理或委托代办。建议咨询专业机构,以确保办理顺利。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新办医疗机构流程:
医疗机构设置申请所需材料:
申领《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领《设置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
申领《设置医疗机构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申请所需材料:
申领《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设置医疗机构现场审核意见表。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门诊部以上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审核医疗机构时,要认真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严格审核医疗机构。以满足医疗工作需要,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为原则,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标准》中有关指标,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 3 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 3 - 5 年。当有效期接近届满时,医疗机构需提前 6 个月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续期。
对于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其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对于床位不满 100 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 1 次;床位在 100 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 3 年校验 1 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对违法医疗机构的一种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五年的单位或者个人。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 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 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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