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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09: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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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转让的相关规定办学许可证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学许...
办学许可证的转让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办学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即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同时,民办学校作为独立法人,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尤其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的,亦不得涉及学校的法人财产。
办学许可证转让之前,教育机构转让需要办理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程序,但是办学许可证是不能转让的,需要重新办理。变更流程如下:
教育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录,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理由的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登记表》。
指定(委托)经办人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地址、法定代表人、园长的,除向教育局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变更举办者,需提交:
原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和变更后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单位举办者须出具法人资格证明,个人举办者需出具身份证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刑事制裁文件)。
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原举办者和变更后新举办者关于民办教育机构移交问题的合约(此合约必须在市教育局经办人见证下签署)。
变更地址,变更后新地址校舍的产权证明、消防验收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交民办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
在办学许可证转让过程中,有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
转让办学许可证是违法行为,原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不能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明确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属初次违法的,予以责令限期整改并警告,再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经整改后仍不达要求的,予以责令停止招生,继续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整改,或继续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凡买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并在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转让方(“卖方”)存在风险:
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导致学校转让协议无效,不得不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
如果该涉嫌“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被举报或被教育行政部门查出,将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受让方(“买方”)也存在风险:“学校转让协议”因违反“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的情况下,受让方的购买、收购目的不能实现。从法律上来讲,学校的举办者没有变更,那么学校诸多事项的处理将面临重重阻碍,处处受到牵制,毕竟举办者的地位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分量不轻。
在(2021)粤20民终8618号案件中,康长生与孙爱娟签订了蓝天托儿所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审判决认定该合同无效,理由是其违反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二审法院认为该合同有效,主要理由包括:民办教育事业虽属公益性事业,但《民办教育促进法》并未明确禁止民办学校经营权转让;相关强制性规定属管理性强制规定,且属公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作为认定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依据;涉案经营权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转让的标的包括生源、师资、市场声誉和口碑等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各自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认定合同无效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也会极大地浪费社会成本。
办学许可证转让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对于转让方(“卖方”),可能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转让协议无效,需返还已收取的转让费用,还可能面临严重的行政处罚,甚至被禁止从事教育行业,列入失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将面临刑事处罚。对于受让方(“买方”),若转让协议因违法而无效,购买、收购目的无法实现,且学校举办者未变更,在处理学校事项时将面临诸多阻碍和牵制。例如,在一个真实案例中,武女士接手了李某的两家无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返还转让款,但一审和二审均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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