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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9:33
307
内容摘要:饲料自产自用相关规定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用于自有养殖动物,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如应...
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用于自有养殖动物,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但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如应当利用自有设施设备,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不得对外提供,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外提供配制服务;应当遵守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核发有着明确的规定。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一系列条件,包括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2019年, 亿吨,其中商品配合饲料 亿吨,占比为60%,其余40%为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要求农业农村部制定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以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在调研近年来各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农业农村部组织起草了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有关规定,经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后向社会公布,规定包括九条内容,主要对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正式实施后,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将有更明确的遵循,在禁止性和限制性要求方面与商品饲料一致,这将更有利于维护饲料生产使用秩序,保障养殖产品质量安全。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为规范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的行为,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农村部日前发布第307号公告,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明确了九条底线规定。规定涉及养殖者生产自配料时的原料、添加剂和兽药等使用要求和规范,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目前,对于饲料自产自用的许可证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遵循的原则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具体的执行和监管方面,可能会因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监管力度而有所差异。例如,一些地区可能会对养殖者进行更频繁的培训和指导,以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而在另一些地区,可能会加强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无论在哪个地区,只要养殖者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发布的规定进行饲料自产自用,且符合“自产自用”的范畴,通常是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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