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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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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荔湾区卫生许可证办理地点荔湾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点有多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广州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卫健窗口,联系电话:,单位...
荔湾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地点有多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广州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卫健窗口,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咨询窗口。办公时间:逢法定工作日09:00-12:00 ,13:00-17:00。交通指引:乘公交至泮塘公交站或市三宫站下,地铁至长寿路站(E口)下。
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荔湾区中山八路周门西街10号105办事窗口。周一至周四:AM 9:00—12:00 ,PM 1:00—5:00;周五:AM 9:00—12:00 ,PM 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交:中山八路站17;105;124;128;193;25;205;231;233;260;275;286;52;555;61;高峰快线3路,下车步行约10分钟。地铁:地铁五号线中山八路站C出口,步行约10分钟。
彩虹街政务服务中心,广州市荔湾区西华路冼家庄17号窗口。周一至周四:AM 9:00—12:00 ,PM 1:00—5:00;周五:AM 9:00—12:00 ,PM 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交:车次:15路;52路;133路;196路;268路;530路。地铁:陈家祠站C出口。
兴贤社区居民委员会,广州市荔湾区宝华卡13号办事窗口。周一至周四:AM 9:00—12:00 ,PM 1:00—5:00;周五:AM 9:00—12:00 ,PM 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交:3路、6路、15路、61路、82路、530路到长寿西路站下车。地铁:一号线长寿西路站A出口。
中南街海中社区居委会,荔湾区中南街海中综合楼一楼窗口。周一至周四:AM 9:00—12:00 ,PM 1:00—5:00;周五:AM 9:00—12:00 ,PM 1:00—3: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公交:海中社区(可乘坐525、412路公交车海中村总站下)。地铁:地铁线路未规划或未开通。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市荔湾区多宝路64号新住院大楼一楼出生证发放处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地铁1号线长寿路站D2出口,往黄沙大道方向步行约800米;公交站:黄沙大道口站/多宝路口站。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荔湾医院,广州市荔湾区彩虹街荔湾路35号十楼出生证发放处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二、周五下午15:00-17:00 。128/193/250/286/109/124/107/104/85/61/555/55/88/105/133/196/205/207/232/268/260/52/275/231/233(在荔湾路口站下车)。地铁:陈家祠站D出口前行200米。
荔湾区居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各居委会办事窗口。周一至周五:08:30-12:00,14:00-17:30 。参见各居委会办事办事地址。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医院,广州市荔湾区明心路3号1号楼二楼妇产科门诊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四下午15:00-17:00 。地铁1号线芳村站B出口,公交:芳村站/花地大道北(花地湾)站。
广州市荔湾区中医医院,广州市荔湾区广雅路132号荔湾区中医医院门诊三楼办证处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四下午14:30-17:00 。地铁5号线西村站A出口,公交:富力环市西苑站/西湾路站。
广州女子医院,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42号广州女子医院五楼办证处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一、四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地铁1号线芳村站B出口,公交:芳村隧道口站。
广州市荔湾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卫健窗口(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工作窗口),(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联系电话) 。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28号政务服务中心4楼咨询窗口(或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公地址) 。逢法定工作日09:00-12:00 ,13:00-17:00 。乘公交至泮塘公交站或市三宫站下,地铁至长寿路站(E口)下。
伊丽莎白妇产医院,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4号伊丽莎白妇产医院一楼办证处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一、周三下午14:00—17:30 。地铁1号线陈家祠C出口步行600米,公交:康王中路站/华林寺站。
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238号荔湾区妇幼保健院四楼病案室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四下午14:30-17:30 。地铁1号线坑口站C出口换乘75路公交到芳村花园总站下车;公交:芳村花园总站/芳村花园北门站。
广州市荔湾区妇幼保健院,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南路238号荔湾区妇幼保健院七楼办证窗口。逢法定工作日周一、周三、周四下午14:30-17:30 。地铁1号线坑口站C出口换乘75路公交到芳村花园总站下车;公交:芳村花园总站/芳村花园北门站。
荔湾区卫生健康局302窗,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302医政审批科窗。周一至周五:09:00-12:00,14:00-18:00 。乘公交至桥东小区公交站下,步行可达。
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侧座303窗口,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乘坐公交车至桥东小区站下车。
荔湾区卫生监督所209窗口,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西塞坝路3号之八209室。周二及周四:08:30-12:00,14:00-17:00 。乘公交至桥东小区公交站下,步行可达。
荔湾区办理卫生许可证的部门主要是广州市荔湾区卫生健康局。
荔湾区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一般如下:
收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2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受理
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收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办理条件。
决定
申请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不符合法定办理条件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
制证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证照 。
不予行政许可的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荔湾区办理卫生许可证所需材料通常包括以下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营业执照。
身份证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授权人身份证。
平面图: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置图。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检测报告:50个房间以上的住宿场所、游泳场所、安装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提供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卫生检测报告或卫生学评价报告。
从业人员名单及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
不同地区要求可能不同,具体以地方要求为准。
荔湾区卫生健康局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管:
医疗机构医疗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卫健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护士条例》,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辖内中小学,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医疗机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卫健局发放放射许可的医疗机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卫健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卫健局发放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供水单位,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辖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八十条,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托育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辖内托育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9月版)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经营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区卫健局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控烟执法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辖区内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工作场所,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第三条第一项,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非法行医查处,监管对象为荔湾辖区内非法行医场所及个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监管对象为荔湾辖区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采用书面检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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