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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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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自贸区食品管理许可证的申请流程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
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于变更申请,上海自贸区范围内食品经营者在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业务需要,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有关事项的,不含跨区域变更经营场所。
今年 2 月份,浦东新区在自贸区内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
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
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
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
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每台设备的具体放置地点、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展示方法、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方案等材料。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
从事食品经营管理的,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其经营管理的食品安全负责。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需要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清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法规培训证复印件、申请乳制品项目的经营者还应提交开户行证明和书面声明等、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工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明确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试点范围,梳理办事方式、办事流程,引入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配合“证照同办”模式,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强化后续监管工作。通过升级改造现有审批系统,开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专区,不断提升“证照同办”。
今年 2 月份,为切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浦东新区在自贸区内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落实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任务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36 号)要求,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为了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活动,加强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销售食用农产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情形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对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改革后,自贸区内食品经营企业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的,取得经营范围含“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海自贸区范围内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自产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加快推行电子化审批,不断完善许可工作体系,持续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便利化、智能化水平。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权限、办事指南等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信息平台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全流程网上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今年 2 月份,为切实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浦东新区在自贸区内调整适用《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
自 2022 年 4 月 1 日起,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实施告知承诺改革,对普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企业相关政策困惑,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管理。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推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公布了相关规定。
本记录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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