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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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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职业病资质办理的条件职业病资质办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
职业病资质办理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
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八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验。
职业病资质办理的流程如下: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知悉承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法律责任、义务、权利和风险的承诺书。
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法人资格证明。
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
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相应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文书;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资质认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技术评审准则,组织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技术评审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认可决定的,经资质认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技术评审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建立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及其管理制度。技术评审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连续五年以上职业卫生工作经验,良好的职业道德。技术评审专家应当依据技术评审准则开展工作,出具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技术评审专家不得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评审活动。资质认可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三至七名专家(应为单数)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分为“通过”、“不通过”。技术审查为“通过”的,继续开展现场技术考核;技术审查为“不通过”的,不开展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
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依据考核评估大纲和题库,考核评估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档案等资料。
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现场技术考核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现场技术考核分为“通过”、“不通过”。
证书有效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延续;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延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办理职业病资质所需的材料包括: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
劳动合同书或者其他能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
与职业病资质办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 )等 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
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
具有医师执业证书。
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三年。
在办理职业病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在有关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之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变更)管理,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0号令)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条件及技术评审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12号)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煤矿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调〔2012〕76号)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甲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委托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进行管理。划入(或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分别负责乙级、丙级资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继续有效,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组织资质证书换发工作。
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提交的资质变更申请材料,请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50号令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形式审查;变更事项如导致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还应组织现场核查。对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将审查结果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告变更情况。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煤矿)申请材料审查结束后,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变更情况、并抄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以下为一些成功办理职业病资质的案例分析:
上海青浦区某五金制品公司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等案:该公司存在未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组织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安排复查、未指导督促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未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进行维护检修等问题,最终受到相应处罚。
上海宝山区某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及未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案: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劳动者陈某的疑似职业病,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陈某进行诊治,最终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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