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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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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矿山开采运营资质的定 种类矿山开采运营资质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允许其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运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其种类...
矿山开采运营资质是指企业或个人依法获得的,允许其在特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和运营活动的法定许可。其种类主要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则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 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申请矿山开采运营资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符合本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采矿权出让计划。
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对于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不属于开采国家或自治区明确禁止或暂停设立采矿权的矿种。
拟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内保有与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和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储量。
拟建矿山生产建设规模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生产建设规模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规定,即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特定地区开采矿产资源,如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露天采矿在铁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以外。
矿业权属无争议、纠纷。
申请人(或投标人、竞买人)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预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适当简化要求。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经环保部门的审查。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通过审查。
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利用方案中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技术设施的设计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查合格。
开采砖瓦用粘土的,经相关部门批准。
已按规定进行矿业权价款处置。
申请矿山开采运营资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或独立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要求企业名称与采矿权人相同(复印件)。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
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的初审意见(应包括对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所作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0条的规定等提出审查意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矿区范围预留后申请采矿权。
经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核准的矿区范围图(原件),要求如下: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比例尺:2000——1:10000,图面上要标出矿体分布情况、矿区范围、资源储量计算范围,在图面空白处附矿区范围和资源储量计算范围拐点平面直角坐标(西安直角坐标系)、开采起止标高、资源储量估算标高,并加盖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公章。
采矿权新立申请报告(原件),内容包括:①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坐标、资源储量及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资源综合利用方案等);③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④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相应资质勘查单位提交的、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地质勘查报告或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矿山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备案批文(原件、复印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设计中安全技术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的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复印件)。
由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提交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提交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和已变更的勘查许可证。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还需提交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批文和相应的交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取得采矿权的,提交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及交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出让合同和成交确认书原件、复印件,采矿权价款的凭证复印件)。
矿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拟设采矿权区域现状的调查意见(原件、复印件),内容包括:①申请采矿权范围内是否设置有矿业权;②是否存在矿权纠纷,申请矿区范围和矿种是否符合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印件)。
承诺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市国土资源局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注:属区厅审批发证的,以上材料各增加一份。
矿山开采运营资质申请的具体步骤如下:
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获得采矿权的以及持探矿权申请采矿权的,应当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矿区范围预留。
准备申请材料:按照要求准备齐全相关的申请材料。
提交申请:将填写好的申请表格和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当地主管部门。
审批决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需要采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缴纳费用与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并依照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审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
受理申请:主管部门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详细审查,包括对矿区范围、资源储量、开采方案、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评估。
现场核查:可能会组织人员对矿区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内部审议:主管部门内部对申请进行讨论和审议。
作出决定:根据审查和审议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通知结果: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在申请矿山开采运营资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任何虚假或遗漏的信息都可能导致申请被驳回。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进行申请,遵守审批程序和时间节点。
关注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变化,确保申请的项目符合政策导向。
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了解审批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可能遇到的问题。
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如采矿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等。
在申请过程中,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审查和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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