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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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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的处罚规定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通常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在食品生产...
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行为通常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在食品生产领域,超出许可类别范围生产食品的行为,“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给予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此为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即按照无证生产定性处罚。
例如,北京北水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为超过该公司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许可范围生产分装鱼豆腐,且未在分装生产的产品包装上标注该公司自己的企业名称而受到行政处罚。违法事实如下:1700克/包5包/箱的鱼豆腐产品共50箱,受经销商北京洪彬圣野商贸有限公司委托,200克/盒的小包装产品,通过经销商销往盒马生鲜超市。共生产了规格为200克/盒的鱼豆腐产品1155盒,销售1148盒,单价是 元,销售金额是 元。200克/盒的鱼豆腐产品共计 另外,当事人的库房中还存有规格为1700克/包5包/箱的鱼豆腐产品16箱,其进货手续和检验证明齐备,可以直接销售。经调查,当事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中的食品类别是速冻食品,不包含其所生产的鱼豆腐产品,且该产品不允许分装。另外,当事人分装生产的规格为200克/盒的鱼豆腐产品其标签上所标注的制造商名称为东莞东海潮食品有限公司,没有标注当事人自己的企业名称。当事人的货值金额 元,违法所得 元。自行启动召回措施、发布了召回公告,开展自查整改。报告中分析了产生违法行为的原因、所采取的改进措施以及整改结果。处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处罚内容为: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83500元;没收违法所得 元;没收非法财物。
不同行业对于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的处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总体原则是,超范围生产均属于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在食品行业,由于食品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处罚通常较为严格。而在一些工业产品生产领域,处罚的力度和方式可能会根据具体的产品性质、风险程度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有所不同。
企业要避免生产许可证超范围生产及处罚,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许可范围,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不超出许可范围。
定期审查许可范围: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审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确保许可范围与实际生产活动相符。
加强员工培训:让员工了解生产许可证的范围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避免因无知而导致超范围生产。
与监管部门保持沟通:及时了解监管部门的要求和政策变化,遇到问题及时咨询,确保企业的生产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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