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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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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灶台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流程申请灶台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提交方式:网络提交。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纸质材料由审...
申请灶台生产许可证需要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提交方式:网络提交。并通过系统打印纸质档案材料。[]。纸质材料由审查组在现场核查结束后带回。
获取收件编号、凭证:申请人通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
受理:
材料补正:申请材料经审核后需要补正的,行政审批系统自动生成补正通知书,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具体注意事项说明。企业及时登入系统查看并进行补正。
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行政许可服务平台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办理进程查询:[]。
进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
在首页找到“进度查询”,点击进入,点击“所有审批信息查询”,输入签收号进行查询,、审批事项名称、单位名称、(许可证、产品名称)、签收号、办理状态。
获取审批决定书:
获取方式:行政受理中心领取(牡丹区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地址:牡丹区东方红西街 999 号,联系电话:0530—7381018)。领取时需提供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开具的委托书(原件)。
决定书类型:《食品生产许可证》,本证有效期 5 年。
申请材料: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省一级受理办证)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市一级受理办证)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省一级受理办证)
补办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注销申请: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灶台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必须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这是进行任何商业活动的基础。
申请需根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明确提出,确保申请的准确性和针对性。
企业还需具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处理、加工、销售场所,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以及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明确申请的经营项目和主体业态。
具备适宜的食品处理、加工、销售场所。
配置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目前暂未获取到明确的获得灶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相关信息。但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查询:
中国QS查询网:QS查询,SC查询,QS,QS认证,食品认证,生产许可证,食品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许可证查询,化妆品许可证查询。生产许可证查询网-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公示查询系统。
重要通知:网站主体资格变动 ,即将启用新域名:
京公网安备 110 号
京ICP备 07019082 号
许可证申请
人工服务
许可证咨询中心电话:(传真)
以下是与灶台生产许可证相关的一些政策法规: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要求,取消了对燃气灶具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 年 4 月 21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56 号公布根据 2022 年 9 月 29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1 号修订)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相关管理进行了规定。
《燃气灶具及相关零部件监管工作指导》对燃气灶具的监管工作进行了指导。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也可能与灶台生产许可证相关。
灶台生产许可证的审核标准主要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 号)要求,取消了对燃气灶具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防爆电气等产品由生产许可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管理。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布 2016 年 10 月 30 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中对燃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进行了规定,包括发证产品及标准、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方面。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产品部分)》和《家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也对相关审核标准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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