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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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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的申请条件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500 万元以上。企业主...
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企业净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 2500 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实验室负责人具有 2 年以上混凝土实验室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4 人。
混凝土试验员不少于 4 人。
技术设备:
120 立方米/小时以上混凝土搅拌设备 1 台,并具有混凝土试验室。
混凝土运输车 10 辆。
混凝土输送泵 2 台。
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的办理流程如下:
施工企业资质申请每季度受理一次,资质变更每 1 - 2 月集中办理一次。
企业申请三级资质的申报材料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提交。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 5 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资质,可以通过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仅限国务院国有资产)。
以下是与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相关的一些政策法规: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明确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的目的,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的适用范围。
《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混凝土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证书有效期是指自企业取得本套证书的首个建筑业企业资质时起算,期间企业除延续、重新核定外,证书有效期不变;重新核定资质的,有效期自核定之日起重新计算(按简化审批手续办理的除外)。
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 5 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 3 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 3 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
以成都市为例: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方可在资质和工商注册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企业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属地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事中核查。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实行动态管理。本市已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目录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监督机构要加强企业资质的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专项试验室设备配置和专业技术人员从业等情况,确保企业生产技术能力、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及产品质量合格。企业因存在重大质量、安全、环境等问题,受到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查处的,以及信用评价为 D 级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由市住建局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预拌混凝土企业设置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应按规定向当地发改、国土、规划、环保、住建、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应当报市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备案。生产站点(含临时搅拌站)应按照《四川省绿色环保搅拌站建设、管理和评价标准》(DBJ51/T104 - 2018)和《成都市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细则》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临时搅拌站)建成后,由属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绿色建材监督服务站牵头组织绿色生产达标验收,合格后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绿色生产达标企业”标志,“绿色生产达标企业”标志实行“一站一证”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临时搅拌站)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交通、水利、能源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20 公里内有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且能满足预拌混凝土供应需要的,原则上不得设置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确因特殊工艺、技术要求需要且 20 公里内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能满足需要的,经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可设置临时搅拌站。其它建设工程项目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得设置混凝土临时、移动搅拌站。
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贯彻落实《成都市预拌混凝土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规划意见(2019 - 2025 年)》(〔2019〕W - 359 号)实施方案,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经信等相关部门,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进行产能布局和结构调整,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预拌混凝土产能控制、站点布局、站点建设等全部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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