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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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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海南消毒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市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所需材料以及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申请人以书面形式自愿作出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行政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工作,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延续、因单位名称等发生改变而提出的变更申请。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但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新证办理
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证办理申请时向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拟生产产品目录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延续申请
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生产场地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资料
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变更申请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路名路牌、生产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变更情况的有关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的,应当向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照新证办理的要求提交材料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发生改变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
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拟生产产品目录
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分装生产合同协议书、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复印件
生产工艺、生产车间布局发生改变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海南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的机构具有相应资质,申请变更生产车间布局时提供)
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申请变更生产车间布局时提供)
生产工艺流程图(申请变更生产工艺时提供)
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发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承诺事项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现场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相关情况移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其记入省级信用监管平台,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失信程度分类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行政许可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和执法检查,逐步推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对于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实现当年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发现问题及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纳入第二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行政相对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立案查处,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申请人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制作《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自发证后2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许可信息推送至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示,作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承诺事项按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应充分知晓告知的全部内容,确认所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自愿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已获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要延续的,企业只需提交齐全的申请材料并签订承诺书,行政审批部门无需现场复核,即可当场发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各市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应当将申请人、被审批人相关情况移交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其记入省级信用监管平台,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失信程度分类并实施相应惩戒措施。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行政许可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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