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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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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沈阳建筑物拆除资质证书办理条件一、注册资本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以满足开展建筑物拆除业务的资金需求。二、专业技术人员拥有相...
一、注册资本
企业应具备一定规模的注册资本,以满足开展建筑物拆除业务的资金需求。
二、专业技术人员
拥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验,能够为拆除工程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三、技术装备
配备符合要求的拆除技术装备,如拆除机械、运输车辆、安全防护设备等,以确保拆除工作的高效和安全进行。
四、建筑工程业绩
具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证明企业在拆除领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和经验。
五、施工现场条件
拆除作业施工现场应符合以下条件:
拆除作业现场实行全封闭管理。
拆除作业时须向被拆除的部位洒水降尘;拆除粉尘较大的建筑物,必须做到边拆除、边洒水。
现场出入口地面实行硬化处理,配备清洗和污水排放设施。
一、准备材料
施工合同。
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应提交监理合同。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确定可实施的建设规模要与拆除工程规模相对应)。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须附专家论证意见)。
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方案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或属于超危大工程,须附专家论证意见)。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拆除建筑中人员、设备搬离情况及燃气、通信、水、电、暖等管线已完成切断、排迁说明。
需实施征收并拆除的工程,应提供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
需进行翻建或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拆除工程,应提供规划审批手续。
二、提交申请
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沈阳市建筑业企业,应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完成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换证工作。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审核与审批
市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四、领取证书
申请通过后,携带证书注销领取单、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无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本人办理无需提供)等相关材料至沈阳市政务服务大厅(沈阳市市府大路 260 号)一楼 D5-D11 窗口领取相应。
由于相关信息未明确列举具体的具备建筑物拆除资质证书的单位,建议您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准确信息:
查询相关企业名录。
咨询当地的建筑行业协会,了解具备资质的企业情况。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二、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检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三、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按照《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作业情况的检查。
四、现场围护与警示标志情况
检查按照规定进行现场围护、封闭施工和在醒目位置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一、有效期
由市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三级资质除外)、资质证书有效期于 202 年月 30 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 2024 年月日。
二、续期要求
部级核发资质延续由住建部核发的企业资质,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 号)有关要求执行,即日起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企业行政审批”自行申报资质延续,并按住建部相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截止时间以住建部通知要求为准。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核查工作。2024 年 3 月 1 日起上述建筑业企业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时限要求,通过沈阳市政务服务网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企业申请应一次性申请,因经营范围调整等原因而放弃某项或多项的,可选择就某项或多项资质不提交延续申请。
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声明模板见附件),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市城乡建设局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条件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补充信息
拆除资质的类别与等级
拆除资质并入建筑工程资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明确了拆除资质的类别、等级划分及申请条件。
拆除工程的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构筑物等拆除工程,适用相关通知。抢险救灾房屋、临时建筑、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等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在通知范围内。交通、水利、电力、危化品、军队设施工程及违法建设房屋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
建设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管理部门在出具备案表时,要将拆除工程信息同步告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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