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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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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的原因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汽车厂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
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行业竞争激烈,部分汽车厂长期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例如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如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等情况。
一些汽车厂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影响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极大隐患。
导致一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无法正常生产,有的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
为应对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的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要求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
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后,可考虑以下转型方向:
部分企业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
利用自身的技术和资源优势,转型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为其他汽车生产企业提供零部件支持。
结合市场需求和自身特点,涉足与汽车相关的其他领域,如汽车维修服务、汽车金融、汽车租赁等。
相关法规对汽车厂停产取消资质有明确的规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对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了规范,包括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以下是一些成功恢复汽车厂资质或获得独立生产资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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