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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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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暂停办学的相关规定暂停办学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
暂停办学的相关规定较为复杂,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相关责任方进行处罚”。对于经责令改正,到期限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学校,本着对国家、对社会和受教育者负责的原则,要责令停止办学。“责令停止办学”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
办学资质的保留条件因地区和办学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流程包括前置审批、办理相关证照等。以营利性培训机构为例,通常需要《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部分地区还需要办理《办学消防合格证》。但具体的申办前置条件以当地省市下发的文件为准,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例如,在重庆市,申办前置条件有明确的规定。
在实际情况中,存在不少因违规补课、无证办学等原因被责令暂停办学的案例。比如,北京市查处“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案例,郑州市通报的管城区查处一起无证无照组织学科类培训的问题,中原区查处两起违规组织学科类培训的问题等。还有四川省教育厅通报的10起违规校外培训典型案例,以及广州曝光的多起校外培训违法查处案例等。
在高校异地办学方面,政策呈现出收紧的趋势。2017年12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提出,审慎决策建设新校区,原则上不支持、不鼓励跨城市、跨省建设新校区,特别是具有本科教学功能的新校区。此后,相关政策不断明确和加强,如2021年7月,教育部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明确“不鼓励、不支持高校跨省开展异地办学,特别是严控部委所属高校、中西部高校在东部地区跨省开展异地办学,原则上不审批设立跨省异地校区”。
教育部对于办学资质的管理态度较为严格。例如,教育部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清查中职学校办学资质,严禁注册“双重学籍”,加强资助管理,防范风险。对年检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学校,缩减其招生计划,暂停新生学籍注册,直至停止招生;对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的学校和未经办学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中职异地分校、办学点,要坚决取缔招生资格。同时,教育部还对已停止办学活动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进行公示,以保障办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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