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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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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业企业资质指导意见目前并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指导意见”相关的政策发布,但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一、资...
目前并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指导意见”相关的政策发布,但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意见”,以下是该意见的主要
适用对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不适用对象: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申请原则: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中央管理企业的申请:中央管理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以及上述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资质选择: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资质互换: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互换。
申请要求: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材料提交: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意见”的主要内容。请注意,这些内容可能会随着政策的更新而发生变化。如果需要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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