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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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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工程款无资质的定 影响定义:工程款无资质指的是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却参与了工程建设并涉及工程...
定义:工程款无资质指的是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却参与了工程建设并涉及工程款的相关事宜。
影响:
合同效力:未取得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风险:无资质的施工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等。
工程质量:由于缺乏资质所要求的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保障,可能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证。
工程款主张: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施工方主张工程款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和限制。
信誉受损:对于无资质的施工方,其在建筑行业的信誉会受到严重影响,未来承接工程的机会减少。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对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而未提出异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处理,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发包人对借用资质不知情的,出借资质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人民法院应追加被挂靠人为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转承包人有权依法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一:在某挂靠施工案例中,张雄明委托他人代表协胜公司与恒兴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张雄明组织施工并承担最终盈亏,协胜公司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后因各种原因施工班组退场,张雄明诉至法院要求协胜公司和恒兴公司支付工程款。法院认定张雄明与协胜公司系“借用资质”的挂靠关系,挂靠合同无效。因恒兴公司对挂靠不知情,施工合同相对人仍是协胜公司,该施工合同有效。张雄明无权向协胜公司主张工程折价款,但协胜公司应将从恒兴公司已收取但未转付张雄明的工程款转付给他。同时,因张雄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无权直接向恒兴公司主张工程款,但鉴于恒兴公司的不当行为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协胜公司同意,法院判令恒兴公司向张雄明支付其应向协胜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应最终归属张雄明的款项。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承接工程前确保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
建设单位在发包工程时,应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避免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加强行业监管,加大对无资质施工行为的查处力度。
完善建筑市场的信用体系,对无资质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信用记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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