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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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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
申请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确有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必要。例如,科研单位为获取国际前沿科研动态,金融机构为掌握国际金融市场信息等。
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236]。这意味着需要明确接收的具体方向、所要接收的节目类型以及观看这些节目的特定人员。
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236]。这些管理人员需要熟悉卫星电视接收的相关技术和法规,能够确保接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合规操作。
办理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流程如下:
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准通过有线电视网等其他传输方式开展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传输业务的地区,不再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申请。
《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设置、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按照《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申领《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持有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受到严格的监管:
必须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位、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的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
因业务工作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或者不再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应当及时报请审批机关换发或者注销许可证,并由审批机关按照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只允许在本单位业务工作中使用。除本单位领导批准外,一律不得录制。严禁将所接收的外国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在国内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录像放映点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经批准录制的音像资料目录,必须定期报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备案。录制的音像资料必须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与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对许可证的申请、审批、使用、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0-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规定了申请落地的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应具备的条件,如所播放的内容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本国(地区)为合法电视媒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对擅自在境内播放境外卫星电视频道等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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