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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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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办学许可证举办者为法人的相关解读一、办学许可证举办者的定义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是指发起、筹备并负责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在民办教育...
办学许可证的举办者是指发起、筹备并负责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的主体。在民办教育领域,举办者对于学校的设立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举办者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作为举办者,意味着以法人的身份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民法典》的规定,、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无论是营利法人,还是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都可以独立创办民办学校,但国家机关法人不能举办民办学校。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举办者为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
主体适格: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包括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等。依法成立就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办学许可证;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就是要求举办者向成立的民办学校投入必要的资金,保证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转;要求设立的民办学校建立自已的决策机构、管理机构,有固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等。
限制性规定:
限制外资进入教育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举办其他类型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限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明确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增加了限制条件。
以下为一些法人作为办学许可证举办者的相关案例:
李稳博与上海虹口区艺术合子美术进修学校合同纠纷二审:原告与其他合作方签订协议,共同成立被告进修学校,出资比例35%,分红比例和股权比例一致,同时约定举办者不要求合理回报。该学校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举办者为意动公司,开办经费为意动公司自有经费。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举办者和出资人身份。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起诉,认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者是身份权,确认或否认民办学校举办者身份,属行政许可内容,不能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
潘阳洋与 关区红黄蓝幼儿园、王愿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原告出资60%与被告1成立了被告2幼儿园,但未登记为举办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为被告2出资人,判令被告1履行变更登记手续,将其作为被告1联合举办者。法院确认原告为被告2出资人,判令被告1提出变更登记手续申请,但驳回原告要求将其作为联合举办者的请求。
冯昌虎与沈懿、繁昌东方幼儿园二审民事判决书:原告与被告1签订协议,共同出资成立被告2东方幼儿园,章程规定不得分红,行政机关登记的举办者为被告1。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原告为东方幼儿园出资人,判令被告1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法院对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是东方幼儿园的出资人;对诉讼请求2,认为请求被告1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是行政机关职权,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臧切儿等与喻斌、臧娜再审民事判决书:原告父亲在1988年成立了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东方外国语进修学校”,但是由于当时的政策问题,举办者登记为“河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但是实际上该学校完全由原告父亲出资,多年来由原告父亲经营。后原告父亲去世,原告向被告起诉,请求确认其父亲是该学校的举办者,被告不是该学校的举办者。法院认定该案为投资者权益纠纷,原告父亲是该学校的举办者,依法享有投资者权益,而河南省人民政府驻深办事处不是该学校的举办者。现原告父亲去世,原告有资格继承其父亲的投资者权益,故判决原告享有学校的投资者权益。
确定性质:先确定培训学校性质,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
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工商局审批《营业执照》。
非营利性流程:去教育局审批《办学许可证》,去民政局审批《民办非企业》。
确认办学指标:先去街道办和教育局报备,确认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有指标可以办理,就先去变更房屋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再去街道办盖章,最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
确定场地:场地要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3年以上,层高、土地性质等也有相应要求。
预核准:场地OK后,去办理名称预核准申请,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获得筹备审批申请表。
办理消防许可证:办学消防许可证不等于场地原本消防许可证,是专门的办学消防许可证。消防备案需要准备相关材料。
资料办理和提交:公司资质可以自己去办或找企业代办,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验资报告:将注册资金打入指定的账户,找会计事务所开具验资报告。
申请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因地区而异,以北京为例,包括拟任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条件、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举办计算机专业培训的设备要求、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或方案、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一定数量的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登记信息:民办学校举办者持办学许可证在同级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时,登记的名称、举办者、经营范围、有效期等信息应与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举办者、办学内容、有效期等信息一致。
校务公开:民办学校应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设置“校务公开栏”长期公示办学许可证。
使用主体:民办学校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不得涂改、变造、伪造、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办学许可证,不得放任第三人冒用本校的办学许可证或办学许可证上载明的名称。
专属名称:民办学校只能使用审批机关批准的法人名称,不得擅自变更或简化名称。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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