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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4 09: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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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上海含酒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一、申请主体资格申请新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
一、申请主体资格
申请新办《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即具有合法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且在申请酒类商品经营许可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散装酒销售要求
上述经营者如从事散装啤酒、黄酒、白酒、果酒及其他含有乙醇饮料销售的,应当取得相应类别散装酒零售、批发许可。从事自酿酒,调制酒制作的经营者还应符合制售类食品安全相关要求。
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需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办事流程提交申请材料,实现“一张表格、一次申请、一次审批、一张证件”。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由各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管理工作。在本市从事酒类商品的经营者,申请、变更、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可通过“一网通办”平台或线下政务服务窗口办理 。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降低企业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按照市政府办公厅的要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酒类商品产销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规规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进行管理,并发布了相关公告。
二、具体法规要求
酒类商品经营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具体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
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等规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从事白酒经营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在经营场所依法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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