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建筑企业资质核查相关信息
专项核查的补充通知
- 企业整改需提交的材料和要求
- 资质材料:
- 整改情况报告。
- 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汇总表(系统截图)。
-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学历证明、职称证网查路径。
- 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毕业证、职称证网查路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业绩网查截图。
- 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申报前 3 个月中的 1 个月社会保险证明(带查询二维码)。
- 安许材料:
- 设置安全机构及负责人任命文件。
- 主要负责人、专职人员安全员资格证书。
- 要求:上述书面材料均要求与三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审批系统一致。资质、安许整改材料分别装订,材料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 报送渠道 被核查企业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经办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将整改书面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提交市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住建局 333 窗口。
- 核查方式
- 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每 10 个工作日一批。
- 根据核查企业报送材料,核查企业相关主要人员现状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人员现状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整改限期内继续整改。
- 核查结果运用 经核查,企业人员现状、技术负责人业绩、社保已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及时通报整改到位情况。
批后双随机核查情况通报
- 总体情况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住建部第 22 号令)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此次双随机核查的企业包括:截止至 2020 年 6 月 19 日,(包括由省外、市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至三明的建筑业企业,不包括具有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按抽取 10%的比例进行检查,共抽取 50 家。从核查情况看,大部分企业信息基本完整,其中 15 家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35 家不满足;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不符合要求。
- 主要问题
- 注册建造师人数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 有 3 家企业未留存联系人信息、联系电话;部分企业未配备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不符合要求;企业中级职称人员信息不符合要求;技术工人人数不满足资质标准最低要求。
- 技术负责人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近期的社保缴纳情况,企业未提供可查询的社保缴费明细及缴费凭证;部分企业未分别配备各项资质技术负责人;已配备资质技术负责人但未上传业绩资料;企业法人未对现任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 部分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中不满足 2A3C;要求的法人或企业经理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 A 证;未配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
- 工作要求
- 对建造师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不满足标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
- 对安全生产许证可不满足的企业,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 15 日内仍未整改到位的,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各相关企业要根据核查情况汇总表对本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全面进行整改,按照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及时整改到位,并将整改情况(含总体情况说明、技术负责人和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整改到位当月的社保缴纳明细及缴费凭证、分资质项现技术负责人业绩表、企业法人对现任技术负责人代表业绩的真实性出具的承诺书)逾期仍未整改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 各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回头看”检查方式,做好督促企业整改落实工作。
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专项核查
对于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省外、市外重组分立、吸收合并、整体迁入的企业资质,对企业现状人员实时动态核查。此次核查,若发现企业资质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资质的,由资质审批部门撤销该项资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予以全省通报,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今后,对该企业资质申报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经核查,企业资质申报时未弄虚作假,但企业现已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将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依法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限期整改。
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专项核查企业名单补充公示
被核查企业需根据文件要求,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先行自查,并完善平台信息。需准备纸质材料的,加盖企业公章,提交至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窗口。 10 日内进行核查。如有异议,联系电话 。
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整改情况通报(二)
- 核查情况 本次核查共计 26 家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核查企业),其中 7 家企业资质或部分资质整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整改到位;其它企业资质整改材料暂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需继续整改。
- 处理决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22 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个月;整改期间,企业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核查企业应于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部整改完毕,逾期仍未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
- 下一步工作要求
- 加快整改。各建筑业企业针对通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专项核查的补充通知》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和维护三明市住建局审批系统企业信息、上传相关证书。
- 实行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