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筑资质认定办法全文
一、工程建筑资质的分类
辽宁省人力资 社会保障厅负责对辽宁省范围内的工程建筑资质进行评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辽宁省将工程建筑资质分为建筑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两大类。
- 建筑业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
- 市政公用工程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等。
二、工程建筑资质的等级评定
辽宁工程建筑资质的等级评定根据企业的注册资金、施工项目的规模和数量、技术质量管理水平及管理人员素质等因素来综合评定。等级评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三级为最低级别。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力和需求进行相应的资质等级评定申请。
三、工程建筑资质的管理措施
辽宁省对拥有工程建筑资质的企业进行严格管理,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根据规定,企业在有效期内必须进行年度复核和经常性检查,以保证企业在技术、质量和安全方面一直处于合格状态。同时,辽宁省还建立了工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四、辽宁建筑资质办理流程
- 了解资质标准:企业在申请建筑资质前,应先了解辽宁省的建筑资质标准,明确所申请资质的等级、类别和条件。
- 准备资料:根据资质标准,企业需准备相关的申请资料,包括企业资质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人员证书等。
-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审核。
- 审核与公示:省厅将对企业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 领取证书:对于通过审核的企业,省厅将颁发相应的建筑资质证书。
五、辽宁建筑资质办理条件
- 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需达到所申请资质的最低要求。
- 人员配备:企业需按照所申请资质的要求,配备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 技术设备:企业需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生产条件。
- 业绩要求:对于初次申请建筑资质的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证明。
六、企业申请资质的程序
- 受理企业资质申请的部门
-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资质。其所属驻辽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建设部申请,同时向省建设厅备案。或者在征得母公司同意后,按地方企业的相同程序申请资质。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企业申请资质应报送的材料
-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其附件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必须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的填报顺序装订成册。申请交通、水利、通信、信息产业、消防、铁道、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附件材料一份,独立装订成册。
-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以外,还应当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 建筑业企业申请重新就位或资质升级,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和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以外,还应当提供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决算书等;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最新年度的C101表及近三年的C102、C103表)和《辽宁省建筑业企业基本统计数据审核报告单》。
- 由于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重新就位或申请资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附件资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和第九条(一)~(三)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以外,还应当提供如下附件资料:
-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
- 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结构分立与合并情况。
- 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要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相同。
- 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