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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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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职业危害检测资质取消的相关政策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取消是国家为了顺应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而做出的调整。以下是相关政策的主要对《职业病防...
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取消是国家为了顺应简政放权的政策导向而做出的调整。以下是相关政策的主要
对《职业病防治法》进行了修改,将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同时,删去了一些与职业健康检查资质有关的条款。
国务院于2020年9月决定取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将其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
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取消带来了多方面的影响:
卫生行政监管不会“取消”: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取消资质认定后,必然会加大事中事后的监管,对不满足条件或未履行职责的职业健康检查行为也必将加大处罚,体检机构也须定期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职业健康检查的特殊地位不会“取消”: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对其出具的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它针对性强、特殊性强、政策性强,是发现企业职业病预防控制措施是否存在问题、及时发现职业病的重要环节。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条件不会“取消”:如体检机构应设置主检医生,主检医生必需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中级职称以上且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相关工作三年以上,熟悉职业卫生和职业病诊断相关标准,体检医院要具备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体检医院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采取有关的质量控制措施,有的检查项目还需通过实验室计量认证。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责任不会“取消”:体检机构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同时向所在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进行网络报告;应当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档案保存时间应当自劳动者最后一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不少于15年。
职业危害检测资质的取消是基于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适用于全国范围。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适当降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条件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标准。引导现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换领新的乙级资质证书,拓宽业务范围和业务地域范围。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职业危害检测资质取消后,行业发生了以下变化:
市场竞争格局改变:更多的医疗机构有机会参与职业健康检查服务,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对医疗机构要求提高:虽然资质取消,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基本条件和责任并未减少,这要求医疗机构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
监管方式转变:从注重事前审批转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不符合要求或违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企业责任加重:用人单位在选择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时需要更加谨慎,同时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如实告知劳动者体检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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