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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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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浙江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者当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申请单位应当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或者当地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并且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中的申请许可类别表(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工商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也可以为其他电子文本)
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的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目录(一份)。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的,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填报方式执行。
负责受理的机关对制造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完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负责受理的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受理,并且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资料不全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不符合受理条件包括:申请资料不能达到要求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处于对办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制造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许可的,1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由于制造单位原因,18 个月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单位条件变化情况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浙江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同一制造单位在同一城市(指设区的市)有多处产品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申请;同一制造单位的多处产品制造地不在同一城市时,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产品。如果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外标准,标准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经相应的技术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型式试验机构)审查通过。制造单位应当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有关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首次取证和增项(升级)的制造单位,应当通过试制的产品证明其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对于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当经型式试验合格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制造符合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的能力,其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有适应制造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
有许可制造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条件,包括厂房场地、原材料和产品存放保管场地、制造管理的办公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等
具备产品的主要生产工序和完成最终检验工作的能力
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生产工序或者检测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制造单位采购的原料、零部件及压力管道元件属于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资格;无损检测的分包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无损检测机构资格或者是取得承压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制造单位,并且有相应的无损检测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产品制造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与浙江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包括: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其中明确了特种设备的范畴,包括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同时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的相关条例
市场监管总局对《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等压力管道监督检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合修订,形成《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TSG D7006-2020),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公布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第 1 号修改单,自二〇一〇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浙江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例如,在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发证公告中,公布了审批通过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许可单位名单及相关许可项目和生效日期
压力管道元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4 年。期满前 6 个月需办理换证复查。作业人员提交简化材料直接换证,逾期需重新申请。
压力管道行政许可有效期为 4 年,人员证件有效期 5 年
获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在其制造的压力管道元件产品上使用“许可标志”和许可证号
制造单位在其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 6 个月以前(并且不超过 12 个月),
在本许可周期内受到特种设备相关行政处罚的
产品在本许可周期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或正在接受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
监督抽查中发现问题被发证机关通报批评或要求进行整改的
有逃避制造监督检验或安装监督检验行为的
本许可周期许可范围内的生产业绩不满足许可规定数量的
被举报或投诉正在接受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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