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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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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的定 风险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
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是指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但存在诸多风险。
法律风险:挂靠行为违反了《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相关方需承担法律责任。
经济风险:被挂靠方可能面临工程款回收困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经济损失。例如,若挂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或拖欠款项,被挂靠方需与挂靠方共同承担责任。
信誉风险:一旦挂靠行为被曝光或引发纠纷,会损害被挂靠方的企业信誉和形象。
经营风险:可能影响被挂靠方的正常经营秩序,干扰其市场竞争地位。
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的行为是被明确禁止的。
《民法典》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因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而引发的纠纷案例。
例如,在“挂靠人、被挂靠人及发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及付款义务承担问题”案例中,挂靠施工中涉及“施工”和“挂靠”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因挂靠合同的合同目的是“借用资质”而非“承揽工程”,被挂靠人不承担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折价款的义务。在发包人对挂靠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仍然是被挂靠人,因发包人与挂靠人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发包人对挂靠人无约定付款义务;又因挂靠人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发包人对挂靠人也没有法定的付款义务。挂靠人仅有权请求被挂靠人参照挂靠协议约定向其转付从发包人处收取的工程款。若发包人的特定行为使得层层转付工程款的流程受阻,在被挂靠人同意的情况下,为避免讼累,可判令发包人径行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为避免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可采取以下措施:
对挂靠单位进行事前风险控制:要求挂靠单位提供基本经营资料,了解挂靠单位的资信情况,要求挂靠人提供履约担保。
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而是采取内部承包协议的方式,因为内部承包是法律所允许的,将挂靠项目实实在在地转变为被挂靠企业的自有项目。
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将挂靠施工合同分为建筑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建筑劳务合法分包合同。
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保证工程款的专款专用,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材料款纠纷等。
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被挂靠企业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管理组,严格控制工程质量;完善劳务管理,为各自招聘的建筑工人购买保险,以减少工伤事故发生时的风险承担。
工程竣工后的管理:工程竣工后,被挂靠单位可要求挂靠单位将竣工的相关资料报公司备案,并将挂靠工程上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情况以书面形式给予说明。
目前对于建筑公司挂靠别人资质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给他人可以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还可能被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挂靠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对建筑公司的挂靠行为进行举报,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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