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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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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的定义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是指在特定行业或企业中,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应资质认证的人员...
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是指在特定行业或企业中,具备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获得相应资质认证的人员数量。这些人员通常经过专门的培训和考核,能够在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以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例如,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拥有安全生产专业资质的人员可能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他们需要熟悉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能够制定和执行有效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不同行业对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的要求存在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行业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级资质不少于 6 人;一级资质不少于 4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3 人。
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 3 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 2 人。
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 2 人。
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 2 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 人;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 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 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 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上述配备标准上增加。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具备相对独立职能。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 2%(不足 50 人的企业至少配备 1 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 2 年以上经历,取得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电力生产企业: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 30 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 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按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按照每增加 100 辆增加 1 人的标准配备。
影响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的因素较为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企业规模:企业规模越大,生产经营活动越复杂,涉及的人员、设备和工艺越多,所需的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通常也越多。例如,大型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项目众多,施工范围广泛,需要更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来确保各个环节的安全。
行业特点:不同行业的生产过程和风险特点不同。像危险化学品行业,由于其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安全风险较高,因此需要更多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安全管理人员。
生产工艺和技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企业,可能面临更多未知的安全风险,需要相应增加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员来进行评估和管理。
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会对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提出明确要求。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严格,企业可能需要增加相应的人员以满足合规要求。
事故历史和风险评估:如果企业过去发生过较多的安全事故,或者通过风险评估发现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为了加强安全管理,也会增加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
确定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企业应依据所属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明确最低的人员配备数量。例如,建筑施工企业应参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包括企业规模、业务范围、生产工艺、风险状况等进行评估。可以通过风险评估工具和方法,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根据风险的大小和复杂程度确定所需的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还应考虑企业的发展规划和战略,预留一定的人员储备,以适应未来业务的拓展和安全管理要求的提高。
对安全生产专业资质人数进行了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指出,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 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 1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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