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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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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空调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办理空调生产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申请:企业生产空调并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办理空调生产许可证一般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申请:企业生产空调并列入目录的产品,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以及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若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初审和检查:业务科将所有资料初审合格后,将申请资料报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科,由市局统一安排初审和检查。
上报省:市局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报省。
审查与决定: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核查人员经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核查人员依照相关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发证: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企业取得空调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有与所生产空调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与所生产空调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有与所生产空调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申请空调生产许可证,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例行(型式)试验报告。
环保、卫生证明等。
审批部门:企业生产空调并申请生产许可证,一般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审批时间: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关于空调生产许可证办理的费用,具体因产品类型、申请流程、地区差异等因素而异。一般来说,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检验费等,但具体数额需根据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准确的费用信息:
向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咨询详细的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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