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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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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什么是资质挂靠资质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借用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
资质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向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借用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而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例如,一家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小型工程队,为了承接某个大型建筑项目,向一家有资质的大型建筑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以该公司的名义参与项目投标和施工,这就是典型的资质挂靠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参考建设部发出的《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中“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
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
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
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资质挂靠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经济损失风险:在挂靠项目中,由于被挂靠企业通常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增加了挂靠人的成本。同时,如果项目出现亏损或资金周转问题,挂靠人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合同无效风险:对于挂靠人来说,一旦挂靠关系被认定,其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合同归于无效。
工程质量风险:挂靠情形中,挂靠人往往缺乏相应的工程项目承包资质,同时很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往往是自然人,缺乏施工经验,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对于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风险:
对挂靠人:挂靠合同无效,挂靠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违约责任或对外责任承担对挂靠人没有约束力。
对发包人:对于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发包人损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分包或转包承包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又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被挂靠人对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
资质挂靠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应该被办理。但从认定的角度来看,借用资质(挂靠)人通常以出借资质(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借用资质(挂靠)人与出借资质(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挂靠行为。
需要强调的是,建筑企业办理资质时,遇到人员不足,应通过合法途径补充人员,而不是通过人员挂靠这种违规方式。企业通过找相关专业人员挂证来完善人员配置情况,而这些人员本身从事其他工作,只是将证挂在申请资质企业,等到企业不需要的时候再退出重新挂其他单位。这种方式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抵制这种行为。若企业想要在建筑行业中发展下去,需招揽真实人才,避免选择人员挂靠,人员挂靠属于违规操作行为,会对企业产生严重后果。对于企业办理资质审核、资质年审等环节,存在不利因素。一经建设部门查实,严重的,会被取消行政许可,不能再申请资质。
资质挂靠是违法的,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对“挂靠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对“被挂靠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
合法获取建筑资质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建筑资质新办:相对来说,资质新办没有资质分立所带来的部分问题,而且资质新办所取得的资质证书也是属于自身所有,以后还可以出售资质证书。但是建筑资质新办也有一定的难度 ,特别是在建筑资质接连改革以后,相比以往,建筑资质申请条件得到简化,但是要求更加严格,尤其是对人员和社保方面,另外新办资质的时间比资质分立要长很多。
找资质代办机构:对比建筑企业自己去申办建筑资质来说,资质代办机构更具有专业性,通过人员的准备以及资料的撰写和流程的把控更加熟悉,所以也就提升了资质审核的成功率;建筑企业一般新办一个资质,是非常费力费时的,而且需要招聘专业人员来负责,对比资质代办机构来说可能最后花费的代价更大。
通过整体收购一家具有高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通过收购具有高资质的企业来获取其资质。
通过企业之间重组、合并、分立进行资质平移:
企业吸收合并,即一个企业吸收另一个企业,被吸收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企业申请被吸收企业资质的。
企业新设合并,即有资质的几家企业,合并重组为一个新企业,原有企业已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并提出资质证书注销申请,新企业申请承继原有企业资质的。
企业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设合并),被吸收企业或原企业短期内无法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在提出资质注销申请后,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相关资质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企业全资子公司间重组、分立,即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在资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企业申请资质全部或部分转移的。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即经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准,几家国有企业之间进行主营业务资产、人员转移,企业申请资质转移且资质总量不增加的。
企业外资退出,即外商投资企业(含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退出,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后,工商营业执照已变更为内资,变更后新企业申请承继原企业资质的。
企业跨省变更,即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可简化审批手续,发放有效期1年的证书。企业应在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并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定。在重组、合并、分立等过程中,所涉企业如果注册在两个或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资质转出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资质转入企业所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以上七种类型的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申请资质证书,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经审核净资产、企业主要人员等指标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直接进行资质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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