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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8: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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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保健食品上架所需许可证保健食品上架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办...
保健食品上架需要取得相关许可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这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办理流程如下:
到当地政务中心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确定店名是否重复。
拿着身份证,办理营业执照。
到当地县区级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保健品经营许可证》。
取得营业执照 30 天内到当地的地税、国税部门申请《税务登记证》。
准备好门头,准备开店。
装修好门头,正式经营。
办理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办理所需材料包括: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纸质版原件 1 份)。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办学许可证》、教育部门同意筹办幼儿园的批文等(纸质版,原件核验后退回,提交复印件 1 份)。
从业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纸质版,原件核验后退回,提交复印件各 1 份)。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证(纸质版,原件核验后退回,提交复印件各 1 份)。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图(纸质版原件各 1 份)。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纸质版原件各 1 份)。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纸质版,身份证原件核验后退回,提交复印件 1 份)。
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纸质版原件各 1 份)。
以上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办理该许可证不收费。
注意: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上架保健食品属于违法行为。
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架保健食品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以下为您介绍相关案例:
在“未经许可销售保健食品,当心被罚”的案例中,原告某公司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销售”业务,但该公司却在销售保健食品,且未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原告分三次从某食品公司购入天立牌保健醋共计 207 瓶,并销往沧县某超市,销售金额共计 1449 元。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后,查明天立牌保健醋属于保健食品。原告销售天立牌保健醋的行为超出食品经营许可范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被告沧州市市场监管局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上述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1449 元,并处罚款 5 万元。原告不服,向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沧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一审、二审,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乙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保健食品案”中,2017 年 10 月 18 日,H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乙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公司成品库中存有维生素 D 咀嚼片 150 瓶。公司未能提供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立案后调查认定,乙公司未取得维生素 D 咀嚼片的保健食品生产备案号,也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涉案产品标识的保健食品备案号并不存在。根据生产销售记录,乙公司共生产涉案产品 200 瓶,货值 4000 元。其中 50 瓶已销往 A 市丙商场。调查期间,乙公司已将产品全部召回。涉案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规定。H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为,乙公司生产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从事食品生产应当取得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办理备案以及保健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等要求。鉴于乙公司生产产品的数量和货值金额较少,产品经检验合格,且已召回全部销售产品,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H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对同一行为违反不同法律条款规定的,按照择一重处罚原则,对乙公司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予以处罚,同时移送 A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对丙商场的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 年修正)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建立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上架保健食品是不被允许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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