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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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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一、船只租赁资质办理的基本要求办理船只租赁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除在省、自治区、...
办理船只租赁资质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封闭通航水域经营客船运输的企业外,船舶运输企业拥有的相应总运力应当分别满足一定的最低要求,如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普通货船需达到 2000 载重吨;经营沿海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危险品船需达到 2000 载重吨,其中经营液化气船运输的,舱容需达到 2000 立方米等。
股东资格要求。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 25%以上的股东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运输经历。其中股东是指通过合法程序取得相应的运输经营资质的企业法人。如出资人曾是水路运输业务个体经营户,并持有《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则可视为该出资人具有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如出资人仅为从事过水路运输经营管理工作或在船上工作的个人,则该出资人不具有运输经营资格。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前已从事船舶运输的个体经营者组建航运企业,按《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人员资质要求。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申报文件提供的船员适任证书不受是否在有效期内的限制。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应取得相应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其中企业最高管理层人员可以兼任企业的海务或机务主管职务,但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海务或机务主管人员不得同时在运输船舶上兼职。
办理船只租赁资质的具体步骤如下:
船舶建造或进口完毕,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新增运力批准文件或登记证书、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有关登记手续。
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人、出租人属“三资企业”的除外)购置具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现有船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按照有关规定不必事先办理新增运力手续。船舶购置完成后,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凭所购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登记证明书》原件、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及其他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取得相关证书后,由船舶承租人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对于国内非运输船舶的融资租赁管理,参照相关通知精神办理。
办理船只租赁资质所需的材料主要包括:
新申领《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需要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光租船舶还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船舶运力批准文件或备案证明材料;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应提交《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文件原件或者法院拍卖证明文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
换发、变更《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需要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光租船舶还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船舶营业运输证》。
补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需要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申领表、《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规定适用的船舶入级证书、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光租船舶还应提供光船租赁登记证明;海务、机务以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委托他人的,需提交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符合证明;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的,需提交经营人投保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船舶营业运输证》遗失情况说明。
注销《船舶营业运输证》时,需要提供《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申请表、《船舶营业运输证》。
与船只租赁资质办理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
为了加强对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的管理,规范租赁行为,促进船舶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发布了相关通知,对国内船舶融资租赁活动进行了定 规范。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船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具体开展辖区内的船舶登记工作。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便民的原则。同时,对船舶登记的程序、申请材料、受理意见、不予登记的情形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的公告,对融资租赁船舶的定义、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资格、船舶交易手续、航运企业办理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自有运力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以及认定权限等做出了规定。
在办理船只租赁资质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船舶权属风险及船舶登记问题。作为租金保障,出租人应登记为船舶所有权人。但该所有权一定要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同时也会影响其在承租人破产或者严重违约时的取回权。
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问题。光船租赁合同应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交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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