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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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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浙江检测资质评审流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告知承诺程序。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必须采用一般程序或者告知承诺程序的外,检验检测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资质认定程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推行网 批,有条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颁发资质认定电子证书。
一般程序如下: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资质认定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或者远程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资质认定部门自收到技术评审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告知承诺程序:采用告知承诺程序实施资质认定的,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资质认定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告知承诺申请。告知承诺申请撤回后,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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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认定,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事项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公布,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一步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落实取消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许可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标准变更、授权签字人变更、地址名称变更、主要人员变更、法人性质变更、检验检测能力取消、资质认定复查(部分领域)简化优化资质认定审批程序和要求,包括全面实施电子化和无纸化网上申报,大幅删减申报材料,实行申报材料“一表制”,核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电子证书,核发资质认定证书二维码,畅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信息查询渠道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明确省、市、县三级职能定位,强化检验机构事中监管,加强检验机构事后监管。
2021年4月,浙江省平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实验室审核专家依法对平湖某建设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通过对两批抗渗试验检测设备的检查和检测人员毛某的询问,对某能源有限公司送来的两批混凝土试块。
7月18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评审组对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质检站进行了资质认定(CMA)扩项评审,评审组对该站管理体系的符合性、持续适应性和运行有效性进行了审核,对申请扩项项目的实际运作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了重点考评。经过三天的现场审核,评审组认为该站所申请的项目参数均具备执行相应技术标准的能力,将提请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批准。
近日,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MA)11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依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及相关检测领域应用说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对浙江省医疗器械检验研究院进行实验室认可。
2017年06月,盛诺检测顺利通过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资质认定复证评审,可以继续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工程机械的检验检测和无损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审查和完善管理体系,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确保质量管理措施有效实施。检验检测机构不再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不得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和结果。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不得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不得使用已经过期或者被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或者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资质认定。被撤销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检验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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