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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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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总公司分公司资质投标的相关规定分公司参与投标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
分公司参与投标有一定的条件和限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同时,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合格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从缔约履约能力的角度考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目招标,投标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公司经营的业务只是总公司经营业务的一部分,对总公司经营业务的总体评判,包含分公司经营业务的部分。故总公司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符合法律规定,总公司可以使用分公司的资质投标。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但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可以使用总公司的相关业绩和资质。
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分公司可以参与投标,但必须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得到总公司的授权;二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投标,最终责任应由总公司承担。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不允许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观点的业内人士,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公司法》认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参与的能力、。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分公司(分支机构)具有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属于总公司的分支机构,通常在总公司住所以外设置,它的设立无须按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符合相关规定即可等特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中所指的“附属机构(单位)”具体范围包括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相关机构。
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总公司将资质授权给分公司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并且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虽然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
分公司能否用总公司的资质投标?某电子智能化招标项目,有家投标单位是分公司,因为没有资质,使用了总公司的资质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评审时,评标委员会认为总公司对分公司有资质授权,认定分公司投标有效,但实际上该项目分公司投标无效。因为资质是一种行政许可,不得私相授受。总公司将自己的资质授权给下属分公司,允诺其使用该资质参加投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该项目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则该分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就是投标人 (总公司)的授权代表,而不是分公司自己在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有效。分公司是否具备独立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在实践操作中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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