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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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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管理条例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专业、相应等级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1份,副本6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建筑设计资质的认证、注册和管理工作。该机构由建筑行业的专家和相关部门代表组成。
第三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和修订建筑设计资质认证的标准和办法;
(二) 组织和实施建筑设计资质的认证、注册和年度审核;
(三) 对建筑设计资质的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
(四) 对违反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
(五) 开展建筑设计资质相关的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 其他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建筑设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和支持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的工作,提供所需的信息、文件及样本。
第六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系统,方便管理、查阅和使用建筑设计资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建筑设计人员申请资质认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建筑设计专业学位;
(二) 有从事建筑设计工作的经历,且取得优秀业绩;
(三) 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和创新能力;
(四) 其他与建筑设计资质认证相关的条件。
第八条 建筑设计人员申请资质认证,应当向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身份证明;
(三) 学历证明和学位证书;
(四) 业绩材料;
(五) 技能证书;
(六) 其他与建筑设计资质认证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取得资质的建筑设计人员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资质认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公众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摘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范本》,具体条款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请务必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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