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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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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申报的基本要求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申报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合同方面的要求:在“合同价款”的条款...
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申报需要满足一系列的基本要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合同方面的要求:在“合同价款”的条款中分别约定工程材料、设备价款、建筑服务和安装服务的独立收费标准。在包工包料合同中的“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设施工企业外购机器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的,按照现行增值税率,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照 13%计。
企业资质方面: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 113 号)、《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外经贸部令第 114 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申报通常遵循以下流程:
准备相关材料:
对同一审批机关许可的资质,企业应按照《实施意见》附件 1-1 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方面的,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份、附件材料一套。
附件材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材料必须清晰、可辨。
企业的申报材料必须使用中文,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留存相关证明:
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常见的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类型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等。其申报条件如下:
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不同,分为若干资质类别,资质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等。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在进行建筑企业节税资质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申请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企业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程序提出申请。军队所属企业可由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
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税务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持续经营期间内承包项目施工,常会签署包工包料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的时候,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或税务处罚。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取得预收款项未按规定预缴税款存在风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第三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印发)。
案例一:建筑劳务中心 B 和 C 与新建企业 A 签署了建筑劳务协议,A 将劳务外包费用 500 万转给 B,A 将劳务外包费用 500 万转给 C。A 虚增了 1000 万利润,则企业所得税多交 1000×25%=250 万元,分红个税要多交(1000 - 250)×20%=150 万元;综上 A 企业多交税合计:250 + 150 = 400 万元。增值税:500÷(1 + 3%)×3% = 万元。附加税: ×10% = 万元;个税(生产经营所得):500 万×7% = 35 万元,根据个体工商户五级累进适用税率为 35%,速算扣除数为 万元,计算个税为:35×35% - = 万元;综上税款合计( + + )×2 = 万元。
案例二:某建筑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筹划时,采取了以下措施:(1)合理使用税前扣除。该企业合理使用税前扣除,减少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2)选择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该企业选择了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印花税优惠政策,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3)合理使用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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