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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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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建筑资质欠付材料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借用建筑资质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
一、法律规定
借用建筑资质的行为是被严格禁止的。《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第五条和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精神,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已被司法实践所接受。
新建工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一:山东高院案例
在某案例中,中储棉将某土石方工程发包给了总包方河北某集团,河北某集团又与某公司、德州某公司签订协议,将上述部分工程交由某公司承包,德州某公司担保落实。某公司将上述工程交由德州某公司实际施工,其中土方工程由李某实际施工。完工后,发包方按审计结果全额支付给了河北某集团总包方,后,河北某集团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与某公司、德州某公司等五方签订了协议书,并支付了款项。李某起诉发包方、总包方河北某集团和转包方某公司、德州某公司,要求对审计报告漏算的土方工程价款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上述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某公司、德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再审维持二审判决。某公司在本案工程中出借资质,使没有土方施工资质的德州某公司承揽工程,致使涉案的工程款未能得到及时清偿,存在严重过错,原审据此认定其应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亦无不妥。
一、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的途径
在借用资质情形下,如果借用资质的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可以依照前述分析处理,如果最终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仍然可以向发包人主张,但是基于多层转包,最终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故发包人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二、责任承担方式
发包人请求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由其对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得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由其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风险防控
施工合同无效风险: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无效合同,如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被借用的出借人承担。
工程质量连带责任风险:工程质量是终身责任制,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可能要求公司与实际施工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程债务担责风险:在实践过程中,实际施工人往往会以被借用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大量的各类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借用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判决被借用企业承担给付责任。
劳动用工风险: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税务经济风险:被借用企业的“非法所得”就是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被没收,还会有因开票涉及的税务经济法律风险。
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勾结风险: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方互相勾结,损害出借资质的挂靠方利益,也是高发和很难应对的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风险防控
国家严厉打击违法挂靠、转包行为,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对挂靠出借资质单位及相关人员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依据相关规定将施工单位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被借用企业将面临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另外,出借资质过程中涉及开具发票的问题,或引发税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出借资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引发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刑事法律责任风险防控
施工单位出借资质不仅仅面临民事和行政纠纷,情况严重可能触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安全事故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和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综合防控建议
为保障总包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免受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和处罚,建议努力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如果实在无法避免将工程交由他人挂靠施工的,建议务必加强日常的全过程管理,尤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严把选人关:建议对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尽量选择信誉好、实力强、有良好合作经历的挂靠人作为内部承包人。
要求借用人提供必要的担保。
加强合同管理,监督借用人以出借人的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施工过程中借用人需要使用出借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过出借人的审批。
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期,防止出现事故和施工违约行为。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要求借用人每月报一次工程进度及债务情况,并派人员到现场核对大宗建材和机械设备的购买和保管、使用、付款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出借人协助提供的财务专用章、项目部公章应当由出借人保管,借用人需使用的,应当提出申请,盖章的文件应当报出借人备案。
目前,关于国内外对于借用建筑资质欠付材料的处理差异方面,缺乏系统、全面和权威的对比研究和公开报道。但总体而言,各国在建筑领域都强调资质管理和合规经营,以保障工程质量和公共安全。在一些发达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监管机制较为严格,对于借用资质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较大,同时可能在责任认定和赔偿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对于借用建筑资质的行为也是严格禁止,并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来规范和处理相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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