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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 09: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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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借用别人资质的相关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也有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对于借用他人资质者,可能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出借资质的行为属于违法经营,出借资质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 66 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而且,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资质合同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关于实际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企业支付管理费的约定,应为无效,该管理费实质上是违法套取利益的行为,不受司法保护。
目前,不存在合法借用资质的途径。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是被明令禁止的,因为这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诸多隐患。
在借用资质的情形下,存在一些相关的案例和司法观点。例如,最高院四巡案例表明:当事人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规定导致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不影响实际施工人主张相应施工价款。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指出,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进行施工的情况下,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要避免借用资质带来的纠纷,借用资质本身是违法且不被允许的行为。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在建筑工程领域,如果确实存在借用资质的情况,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明确合同关系:在借用资质的情况下,要清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确导致纠纷。
保证工程质量:无论资质是否借用,都要确保工程质量合格,这是减少纠纷的关键。
留存相关证据: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文件、资料、沟通记录等,要妥善保存,以备可能出现的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遵守法律法规:尽管借用资质不可取,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尽量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其他违法行为加重纠纷的复杂性。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措施并不能改变借用资质行为的违法性质,只是在这种错误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可能带来的损失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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